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子怡 黃進東)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一項關系國計民生的“良心工程”,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程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追繳違法所得1100元;責令其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向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檢察院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11000元。
2019年8月份以來,王某在桂陽縣某家庭農場養殖肉雞和蛋雞。2021年10月21日前后幾天,因養殖場的蛋雞和肉雞生病,王某于是將動物產蛋期間禁用的獸藥“炎康泰”放在飼料中給蛋雞和肉雞食用,用于給雞治病。2021年10月26日,郴州市縣兩級農業農村局的執法人員對王某的家禽養殖場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養殖場里有“炎康泰”等獸藥,便立即前往桂陽縣某市場王某的商鋪對家庭農場所生產的雞蛋進行抽樣檢測。2021年11月8日,經湖南廣綠檢測有限公司檢測,王某的家庭農場所生產的雞蛋中氟苯尼考、甲砜霉素的獸藥殘留分別為83.6ug/kg、1.03ug/kg,嚴重超出國家標準限量的0.1ug/kg。2021年10月21日至26日,王某銷售家庭農場生產的雞蛋約180多斤,銷售金額約1100元。2021年12月13日,王某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符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同時,王某生產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獸藥殘留的雞蛋,并在人口聚集的農貿市場進行銷售,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危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王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1000元以及通過新聞媒體就其侵權行為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綜合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近年來,桂陽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加大懲處力度,用司法初心守護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為全縣食品安全提供更加堅實的司法保障。
責編:劉建軍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